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

发布时间:2023-09-21 来源:网络

中高中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中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中学及其中学生和教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中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中学、中等职业中学、幼儿园(班)、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以下合称中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学安全管理遵守积极防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中学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分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车祸责任追究制,保障分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中学安全预警机制,拟定突发风波应急预案,建立车祸防治举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中学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构建校园周边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车祸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死伤人员施行救助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中学周边整治和中学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中学应该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学安全工作,依法维护中学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校区安全工作,履行校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区安全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全面把握中学安全工作状况,拟定中学安全工作考评目标,强化对中学安全工作的检测指导,督促中学构建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构建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车祸责任追究制,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指导中学妥善处理中学生伤害车祸;

(三)及时了解中学安全教育情况,组织中学有针对性地举办中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实效;

(四)制订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举办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中学安全车祸的搜救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查机构应该组织中学安全工作的专项督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中学安全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了解把握中学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中学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取缔搅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中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中学处理校园突发风波。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中学安全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检测、指导中学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患预防治制举措;

(二)监督、检查中学饭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中学安全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强化对中学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觉安全车祸隐患的,应该依法勒令立刻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测鉴别工作;

(三)强化对中学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觉校舍、楼梯栏杆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限期纠正;

(四)依法督促中学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中学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定期检测中学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通报与中学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预防、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防治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该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强化管理和监督安全:,依法取缔违规经营者,维护有利于中学生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校区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行中学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该对中学安全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保证中学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中学院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品、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中学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寝室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测,对须要修理的,及时给以修理;对确认的危房,及时给以整修。

举行中学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法维护中学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中学的合法权益,为中学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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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中学举行者应该为中学订购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中学应该遵循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建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清除隐患,防治发生车祸。

第十六条中学应该构建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推行所长负责制;应该筹建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则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晰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中学应该完善看门制度,完善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则验证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严禁将非教学用可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中学传达室应该由专职保安或则其他才能着力履行职责的人员兼任。

第十八条中学应该完善校内安全定期检测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校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发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停止使用,及时修理或则更换;修理、更换前应该采取必要的防护举措或则设置警示标志。中学无力解决或则未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中学应该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则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中学应该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强化日常维护,保证其才能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中学应该构建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测或则根据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测,发觉老化或则损坏的,及时进行修理或则更换。

第二十一条中学应该严格执行《学校饭堂与中学生集体就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中学生集体就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循卫生操作规范。构建饭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测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中学应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放在实验室明显位置。

中学应该严格构建危险物理品、放射物质的订购、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物理品、放射物质储存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中学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则兼职卫生保健班主任,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中学生常见病的诊治,并负责中学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风波的报告。有条件的中学,应该筹建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该递交复检证明。托幼机构与中学在入托、入学时应该查验防治接种证。中学应该构建中学生健康档案,组织中学生定期复检。

第二十四条中学应该构建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中学规定的中学生到校和下班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则私自离校情况、以及中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中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患或则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涉毒行为的中学生,中学应该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中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中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中学应该构建住宿中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中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中学应该对中学生寝室推行夜晚督察、值班制度,并针对女孩寝室安全工作的特性,强化对女孩寝室的安全管理。

中学应该采取有效举措,保证中学生寝室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中学订购或则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学生的,应该完善汽车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中学生的汽车必须检验用校巴应该粘贴统一标示。标示式样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中学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中学生。

接送中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开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近来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伤的交通责任车祸。

第二十七条中学应该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测、安全隐患清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施行安全工作目标考评、责任追究和车祸处理的重要根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学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遵守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中学组织中学生出席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则社会实践活动,应该符合中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中学以及接受中学生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举措,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中学组织中学生出席小型集体活动,应该采取下述安全举措:

(一)组建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晰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订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中学应该依照《学校体育工作细则》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依照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举措。

中学组织中学生举办体育活动,应该避免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举办小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小型中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该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举措。

第三十一条中学、幼儿园应该构建低年级中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中学的低年级中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中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中学应该合理安排中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次序,同时安排人员督察,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伤害车祸。

晚自习中学生没有离校之前,校区应该有负责人和班主任值勤、巡查。

第三十三条中学不得组织中学生出席救灾等应该由专业人员或则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中学生参与制做烟花炮竹、有毒物理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中学生出席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中学不得将场地转租给别人从事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学不得转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汽车;不得借助中学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中学教员工应该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中学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遭到民事处罚的人,或则有精神病程的人兼任教员工。

中学班主任应该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欺侮、殴打、体罚或则变相虐待中学生;发觉中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该及时劝告、制止,并与中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中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该遵循中学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中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殃及自身或则别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觉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患或则异常心理状况的,应该及时告知中学。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患或则异常心理状况的中学生,应该给以适当关注和照料。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中学生,应该退学,由监护人安排医治、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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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中学应该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对中学生举办安全教育,培养中学生的安全意识,提升中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中学应该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中学生集中举办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中学应该帮助中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中学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中学应该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性与要求,对中学生进行实验用具的防毒、防爆、防幅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中学应该对中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中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中学应该对中学生举办安全防范教育,使中学生把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犯。

中学应该对中学生举办交通安全教育,使中学生把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中学应该对中学生举办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中学生到当地消防站视察和体验,使中学生把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中学应该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中学生举办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戏、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中学可依照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举办多种方式的车祸防治演习。

中学应该每学期起码举办一次针对暴雨、地震、火灾等水灾车祸的紧急疏散演习,使师生把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与人民法庭、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中学协商,遴选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兼任中学的兼职法治副主任或则法治补习员。

兼职法治副主任或则法治补习员应该协助中学检测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车祸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治教育等,其工作成果列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评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主任、幼儿园校长和中学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中学应该制订教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使教员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中学生防治车祸、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式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中学生监护人应该与中学相互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强化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中学鼓励和倡导监护人自愿为中学生订购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该构建联席大会制度,定期研究布署中学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中学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听取中学和社会各界关于中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该强化对中学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测,严禁任何单位或则个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中学院墙或则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筹建可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则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学安全的场所或则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该把中学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执勤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学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案点,及时发觉和清除各种安全隐患,处置搅乱中学秩序和侵犯中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规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该依法在学校门前公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按照须要设置交通讯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学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该按照须要布署警力或则交通协管人员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该依法强化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严禁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中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严禁在学校、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取缔接纳未成年人步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查处私自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该依法查处中学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贩,取缔中学周边制售富含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查处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档。

第七章安全车祸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水灾、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水灾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风波时,教育等部门应该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中学生,或则采取其他必要防护举措,保障中学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警、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车祸以及自然水灾时,中学应该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员工参与救灾、救助和防护,保障中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中学生死伤车祸时,中学应该依照《学生伤害车祸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安全:,及时施行救治,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员工和中学生死伤等安全车祸的,中学应该及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车祸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在每年1月31近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中学安全工作和中学生死伤车祸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中学安全工作中成绩明显或则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视情况联合或则分别给与嘉奖、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中学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与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中学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举措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则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对中学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车祸、造成中学生和教员工死伤的;

(二)发生车祸后未及时采取适当举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则缓报重大车祸的;

(四)阻碍车祸调查或则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则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施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及其施行细则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则人员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引发中学安全车祸的,或则在中学安全车祸处理过程中,搅乱中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导致中学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付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学生人身伤害车祸的赔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车祸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中学中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拟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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