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将给知识产权行业带来哪些改变?听听专家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3-10-05 21:09:15 来源:网络

当前,人工智能(AI)大模型跨界应用呈现井喷态势,而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更是在内容创作领域崭露头角。随着机器人可以通过图灵测试、被授予合法身分、火曝出圈,那些都标志着AI时代已渐次将至。

AI技术进步在促进全社会生产生活深刻改革的同时,也带来全新的知识产权挑战:AI将给知识产权行业带来什么改变?AI会让知识产权侵权显得更容易么?AIGC生成物的知识产权怎么划分?

9月19-20日,以“知识产权支持全面创新”为主题的第十二届中国知识产权峰会在四川成都举行,晚会设置了“知识产权护航,领跑人工智能新赛道”分峰会,来自学术界和产业界的专家学者对AI知识产权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会后,多位专家就上述问题接受了澎湃新闻()记者专访,并就上述问题分享了观点。

人工智能可以帮助辨识和防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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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院法大学院士、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所长崔国斌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新技术的发展总是会从各个方面给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挑战,这一过程永无止境。

首先,新技术拓展了潜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例如,虚拟角色形象、人工智能创作物、大数据集合等新型客体的是否应当以及怎样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当前的热点问题。

其次,新技术造成新的商业模式出现,新的作品借助行为也就急剧形成,知识产权法须要做相应的调整。例如,涉及作品的NFT交易行为、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的数据使用行为的专著权法定性,须要决策者及时作出回应。

再度,新技术也可能改变知识产权侵权与防治的动态平衡,知识产权法须要不断调整权力人、中间商和公众构建的权力义务关系,重新分配侵权防治的成本,实现新的动态平衡。例如,区块链、内容过滤、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好多领域可以帮助辨识和防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就有可能造成立法者让特定领域的服务商采用相关技术,更有效地防治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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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知识:,新技术也促使更多的并不依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创新模式成为可能。例如,软件领域的开源模式就越来越遭到全社会的注重。对决策者而言,怎么推动开放创新模式的发展,协调它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了新的课题。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专著权法规制面临挑战

谈及新技术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最大挑战,崔国斌觉得当属人工智能的专著权法规制:“著作权法须要立刻回答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获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开发者对作品数据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开发者在防治输出物侵权方面的注意义务等等。”

新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促使公众的传播能力日渐强悍,这也就意味着侵权活动更加分散,愈发无法防治。知识产权维权和执法的难度也就急剧降低。崔国斌表示,社会对此问题的应对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他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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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法者很可能会加强一些中间商的注意义务,要求她们更积极地防治或制止公众用户的侵权活动,或则发展出合适的商业模式,取代公众用户更积极地寻求知识产权人的授权。

其次,社会也会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举措知识:,例如,借助水印、加密、过滤等技术,来制止公众侵权。

再度,权力人也会努力适应新的环境,努力减少公众获得授权的交易成本,因而挤压侵权活动的收益空间。甚至,权力人也会发展出更多的并不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例如,作品免费但服务收费、作品对公众免费但广告收费等。

最后,对于一些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领域,立法者有可能会加强侵权的法律责任,也提高法律的吓阻疗效,例如,加强侵权损害赔付制度、追究惩罚性赔付、更多地追究行政或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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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要推行宽容审慎监管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么?有观点提出因为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不是专著权的诉权主体,所以AIGC生成物不是作品;也有观点觉得,AIGC生成物的专著权应属于程序设计者。

对此,上海学院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所长易继明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他看来,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应该被认定为作品的。创作不应局限于主体,而应从创作作品本身客观的创作情况赋于创造者相应的权力,应该赋于AI一定的专著权。在易继明看来,公司、自然人加AI构成了AIGC生成物的主体。虽然AI在其中是附属,但不影响其能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易继明强调,当前我国对于AI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建议确立对智慧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并从这个原则延展开具体法律法规产生知识产权创新原则的通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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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科技监管上,应采取宽容审慎监管,由于科技是不断创新的,创新总会涉及人类未知的领域,我们还不能否完全把握的时侯,应当有一定的宽容性。”易继明表示,对于AI领域的知识产权监管不能过分苛刻,为创新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谈及对AI领域知识产权的监管建议,崔国斌表示,在当前AI技术研制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饰演着重要角色。整体而言,中国早已有了相对完备的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商业秘密、专利和软件版权保护,应当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份,我国也都早已构建起相应的制度。接出来,须要强化相关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促使法律所提供的产权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因而促使投资者对于收回投资回报有足够的信心。

崔国斌表示,在专利领域,应重点增强专利授权的质量,防止低质量专利被授权。整体而言,AI属于专利密集型的技术领域,企业很容易遭到专利丛林的困惑。在这一领域《专利法》并不须要给与额外的优待。法庭或执法者应当避开增加专利授权标准,防止过多的传统技术与AI场景的结合并专利化,妨碍正常的技术竞争。

据悉,崔国斌还提到,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有较大的建立空间。对于AI企业而言,技术秘密和秘密数据都依赖这一保护,是最为重要的产权保护制度。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限条款,并不能否满足现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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