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某冒充青海省海东市委主要领导亲侄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0-12 18:09:1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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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方指控,鸟某反驳称,“我没有打着海东省委主要领导的幌子要项目,他人问我和领导是哪些关系时,我说我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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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何强

假扮领导党员亲属,获取下属信任,因而盗窃赃物。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鸟某盗窃罪一审民事判决书》海东,披露了这样的案例。鸟某谎称自己是山东海东地委主要领导的亲弟弟,因而骗过了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以及该县多名部长等,通过层层审批承揽工程海东,还侵吞赃物。

据去年4月16日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视频显示,鸟某假扮的是鸟成云的亲属。鸟成云于2015年任海东部长,2017年任海东地委部长,2018年1月连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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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某在一审时

判决书显示,鸟某在2003年1月22日因犯走私贩毒罪被西安市城北区人民法庭改判有期判刑八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15日涉嫌盗窃被擒获,1月29日因涉窃贼盗窃罪被民事拘押,同年2月25日被批捕。12月31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庭做出二审裁定。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鸟某自诩是海东市主要领导亲弟弟,找到时任海东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长张某,称他可以从上海引进脱贫项目,要求张某帮忙介绍认识了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官方信息显示,高雪明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循化县常务副校长),张某信以为真,遂向鸟某引见认识了高某。

基于鸟某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儿子这一身分,高某又介绍他认识了循化县工业商务局主任喇某录、招商局主任马某、文化旅游体育局主任沈某。

鸟某从喇某录处得悉,循化县有文物整修项目,遂向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提出,通过招投标做循化县文物局公示的古建筑修补工程,高某告诫沈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让鸟某参与工程,并将鸟某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儿子,想参与循化县有关文物项目的情况向循化县市长韩某1(官方信息显示,韩兴斌于2013年任循化校长至今)作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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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某通过沈某认识了循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项目办科长韩某2。通过他的联系,鸟某承揽了该县某复建工程。

在此期间,鸟某以海东市主要领导儿子的身分,先后认识循化县税务局书记何某1、西宁市城西区税务局书记何某2、青海天香两椒有限公司法人韩某3、青海仙红甜椒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韩某4等人,并以“工程资金紧张”“合伙搞工程”“个人急需”“帮忙调动工作”等为由,多次以欠款为名侵吞高某人民币5亿元,韩某3人民币63亿元、美元1亿元,韩某4人民币1亿元,何某1人民币35.6亿元(其中已还贷10亿元),何某2人民币18亿元,共计118.9亿元。

2015年10月份,通过介绍,鸟某认识了海东市乐都区动迁办党员王某。2018年4月份,鸟某通过王某,认识了认识了蒲台乡的主要领导,为其弟弟承揽了一段工程。在此期间,鸟某答应,帮助王某调整工作岗位及升官职务,并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欠款3亿元,至今未归还。

也就是说,鸟某除了侵吞了时任循化常务副县长高某的5亿元,还侵吞了多人米财。

原判认定,鸟某在领到欠款和按工程进度筹措的工程款后,除将部份货款用于工程以外,常常出入高端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大型超市、购买高端车辆等用于个人消费购物。

在二审中,循化校长韩某1、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等人,作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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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说,“2016年年末,我任循化县常务副校长,时任海西城投公司监事长张某介绍认识了鸟某,说他是海东地委主要领导的儿子,还认识国家发改委的主任,可以就国家支持贫苦县的项目进行谈判,于是我率领县工商局喇某录主任、招商局马某部长和鸟某共五人去上海,但项目没谈成。”

“鸟某在中标整修工程后,找我说工程启动资金紧张,让我卖给他5亿元,我考虑到他确实中标、还是海东地委主要领导的儿子,欠款不至于受骗,所以就将银行薪资卡里的5亿元存款以汇款形式转到鸟某的一建行卡里。我相信他所以就没打欠款,农行汇款收据因时间太久早已扔掉了。鸟某借我的5亿元直至现今没还。还米后大概两个月后我见他时提出还贷的事,他说等工程竣工结算后还我,到如今再没提还贷的事。”高某说。

韩某1证词称,“2017年高某对我说省委主要领导的儿子想参与循化县有关文物的一个项目。后来这名叫鸟某的女子来找我,他有意向我透漏他晓得省委主要领导的行踪,常常和省委主要领导在一起。鸟某时常向别人讲述和省委主要领导是亲属关系。”

对于检方指控,鸟某反驳称,“我没有打着海东地委主要领导的幌子要项目,他人问我和领导是哪些关系时,我说我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女儿。”

“我向那些人还米时她们都没有要求我开具收据、欠条等账簿,我也没有主动向她们开具收据,欠款等账簿,我说会尽早借米。”鸟某说,“我欠帐太多了,大部份还米的理由是工程款紧张,借了米以后有一部份用于自己开支了。”

庭审还开具了情况说明,否认鸟某与海东地委主要领导虽非旁系亲属关系,亦无温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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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身分、虚构为别人调动工作、升迁职务及合伙经营尚不存在的工程项目等事实,侵吞别人赃物达121.9亿元,数额非常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19年12月31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庭以盗窃罪,改判鸟某有期判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亿元,并勒令其退赔赃物人民币121.9亿元。

鸟某不服,提出再审。明年4月16日,海东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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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撤消原判并依法判处。鸟某提出了“以海东地委主要领导儿子的名义承揽工程与本案未能律关系,工程均系正常中标所得”“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等多条原告理由。

海东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的多位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词均能否认原告人鸟某对外自诩其系“海东地委主要领导的儿子”,且在别人介绍该身分时对此并未证实。即鸟某虚构了系“海东地委主要领导的儿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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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受害人向鸟某欠款,亦主要错误的认识其为“海东地委主要领导的儿子”,鸟某虚构事实与受害人基于对其虚构事实的错误认识向其欠款,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鸟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海东市法院觉得,综观他欠款后的支配方法,可知其虽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个人急用、工程用款等理由借得货款,但将欠款除很少部份用于工程开销外,大部份供其个人挥霍消费,除归还了何某1人民币10亿元外,其尾款项仍拒绝还贷,且无履行还贷的打算。

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以盗窃罪量刑处罚。原判在六年以上有期刑期或则无期刑期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其改判有期判刑十二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海东市法院驳回了鸟某的再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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