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社记者金微、马维辉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3-10-09 16:06:56 来源:网络

经国家新闻出版署依法查明,华夏时报社记者金微、马维辉借新闻专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其中,金微借新闻专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背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马维辉借新闻专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背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记者查阅《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显示:“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则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专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立或则入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专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勒索恐吓、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专访权力的行为。”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则进一步明晰了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其中第七项为“其他以新闻专访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借助舆论监督进行勒索恐吓、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专访权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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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微新闻记者证被吊销,并被纳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以马维辉警告,并处2亿元罚金。

借监督行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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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不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祖国刊物社记者汪凌云、陕西农村报社记者王力均有借媒体监督进行勒索恐吓的行为,同样违背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中王力的新闻记者证在案发后早已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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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记者:,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汪凌云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纳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生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根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王力同样被纳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生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记者听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属于法律责任部份,其中第三项显示,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则借助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记者:,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八项为因新闻采编违规活动被追究民事责任,属于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之一。依据该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此行为终生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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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忙于管理

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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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觉,在涉及相关新闻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有“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的字眼。严打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新闻单位要着力担负起主体责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初审及新闻记者证办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专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新闻机构应构建完善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完善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导、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导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夏时报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违背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给以警告,处3亿元罚金,限期整改,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

祖国刊物社、陕西农村报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违背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以警告,处3亿元罚金,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并提出主管单位对两家新闻单位负责人给与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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