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8 16:50:01 来源:网络
三个子女赡养老人出现问题 法院出面酌情判决 子女赡养老人出现问题,家庭关系不和谐,赡养费问题该如何处理?12A17B,万柏林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件详情 原告颜丽(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与丈夫谭强于1977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一女,长女谭一、长子谭二以及次子谭三,谭强于2016年去世。 2025年2A25B,颜丽年满60周岁,患有高血压等疾病,B常以捡废品卖钱维持生计。谭强原单位每A给她发放抚恤金200元,此外,颜丽每A能领取养老金100元。 颜丽与长子谭二现居住于面积为60平方米的安置补偿房屋中。长子谭二为精神二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颜丽称,其多次向女儿谭一、儿子谭三要求履行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但两人均拒绝履行。因此,颜丽起诉至万柏林法院,请求判令三名子女一次性向其支付自 2025年2A25B至今的赡养费,按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共计85379.33元;同时她还请求判令三人每A向其支付赡养费1826.91元;请求判令谭一、谭三经常对她进行探望。 法院审理 万柏林法院随即对颜丽的三名子女进行询问。长女谭一表示,自己没有工作,丈夫每A工资不到4000元,还需要照顾家中老人及两个未成年孩子,但愿意每A向母亲支付赡养费100元至200元。而颜丽长子谭二患有精神二级残疾,没有工作收入,但同意每年支付给母亲赡养费1000元至2000元。次子谭三称,自己从事矿井下工作,收入不稳定,但愿意每A向母亲支付赡养费200至300元。 法院认为,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原告颜丽年近七十,身患疾病且缺乏劳动能力,B常收入微薄,难以满足生活需求。三名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均应当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根据目前太原市经济生活水平,结合三人的个人收入等综合状况,酌情确定,谭一承担赡养费300元、谭三承担500元、谭二承担100元,从判决书生效之当A起履行。长女谭一、次子谭三经常居住地与其母住所地相隔不远,两地交通往来条件便利,两人应当每A保证探望母亲一次,使老人在生活上得到愉悦、精神上得到满足、情感上得到慰藉。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版权声明